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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河南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文章出處:本站瀏覽次數:151發表時間:2021-01-12

關于征求《河南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推進立法科學化民主化進程,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我廳起草的《河南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請將意見和建議于2021年1月15日前反饋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科技與標準處。有關單位反饋的意見,請加蓋單位公章掃描后發送至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地址:hnlsjztl@163.com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2月14日

 

河南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綠色建 筑高質量發展,規范綠色建筑活動,提高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與定義】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建筑規劃、建設、運營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能源、用地、用水、建材等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民用建筑。

依據現行國家標準,綠色建筑由低到高劃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個等級。

第三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工作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明確發展目標,并將目標完成情況作為政府考核的內容。

第四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科技、水利、市場監管、統計、稅務、機關事務管理、金融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建筑發展工作。

第五條【資金投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促進綠色 建筑發展的資金投入,并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運行綠色建筑。

第六條【創新表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開展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推廣、培訓和宣傳,促進綠色建筑技術進步與創新。對在綠色建筑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專項發展規劃】設區的市、縣(市)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新型建筑工業化要求和既有民用建筑綠色改造等內容,確定各類民用建筑的綠色建筑指標和布局要求,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詳細規劃及審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相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應當注明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第九條【建立標準體系】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綠色建筑標準體系,確定綠色建筑的等級、技術要求以及計價依據等。

第十條【建設要求】本省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農民自建住宅除外),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下列建筑應按照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一)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

(二)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民用建筑;

(三)建筑面積大于二十萬平方米的居住小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提出高星級綠色建筑建設發展要求。

第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各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工程建設項目立項、用地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階段審批時,應當將綠色建筑相關要求納入工程建設項目各審批階段的各環節。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在新建民用建筑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在開展咨詢、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材料設備購置以及相關招標活動時,應當向相關單位明示建筑工程的綠色建筑等級等指標要求,并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采購并要求施工單位使用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通風系統、照明設備、雨水中水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承擔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的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進行設計,各階段設計文件應當包括綠色建筑設計專篇。項目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施設備應當符合綠色建筑標準要求。

第十四條【施工圖審查機構】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注明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審查,在審查合格書中注明綠色建筑等級,不符合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綠色建筑等級的,應當重新審查。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相關要求,編制綠色建筑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節能門窗、供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節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施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項目綠色建筑等級以及綠色建筑主要技術措施。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要求,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

第十七條【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對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不得出具合格報告。

綠色建筑等級認定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商品房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綠色建筑 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如實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筑等級和主要技術措施,明確質量保修責任。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在售樓現場明示綠色建筑等級。

綠色住宅使用者監督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章 運營與改造

第十九條【運行主體】綠色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綠色建筑的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人或者專業服務單位實施,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綠色建筑的運行要求,確保綠色建筑達到相應的等級要求。

綠色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物業服務人和專業服務單位不得損毀和破壞圍護結構和節能、節水、計量等設施設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協助做好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監測、能效測評和綠色建筑認定、后評估等工作。

第二十條【運行要求】綠色建筑的運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行管理制度完備;

(二)屋頂、外墻、外門窗等建筑圍護結構完好,遮陽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通風、空調、照明、水、電氣等設備系統運行正常;

(四)節電、節水指標符合國家和省的規定;

(五)室內的溫濕度、噪聲、空氣品質等環境指標達標;

(六)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及其他有害物質排放和處置符合國家和省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保障綠色建筑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管理制度,設置綠色建筑專業化管理崗位,配備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人員或者委托專業服務單位負責綠色建筑設備系統的維護和記錄,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 【能耗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監測和能效測評制度,為科學、高效監管綠色建筑運行提供依據。

供電、供氣、供水等單位應當將建筑能源和水資源消耗數據提供給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財政部門應當保障公共建筑運行能耗監管信息平臺的維護經費。

第二十三條【綠色改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有序推動既有民用建筑綠色改造。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或者參與投資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先行納入改造計劃。鼓勵結合城市更新、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實施既有建筑綠色改造。

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建筑的綠色改造費用,按照現行經費保障渠道統籌解決。鼓勵建筑節能服務機構為建筑運行和既有民用建筑綠色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進行改造的,節約的有關費用可以按照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務費用。

既有民用建筑的綠色改造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章 技術發展和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技術路線】 綠色建筑發展堅持因地制宜、綠色低碳、循環利用的技術路線,結合氣候特點、資源稟賦,因地制宜傳承、推廣和創新具有地域特色的綠色建筑技術,提升建筑在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

第二十五條 【技術推廣】建設工程應當優先采用國家和本省推廣應用的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二十六條“四節”應用】依法依規合理開發綠色建筑地下空間,推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鼓勵執行建筑節能提升標準,優化保溫結構技術體系,采用新型建造方式,發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降低建筑的采暖、制冷能耗需求。鼓勵在民用建筑中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

綠色建筑的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用水、洗車用水應當優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

推廣綠色建材,政府投資工程、重點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綠色建筑和生態城區、裝配式建筑等項目中優先采用綠色建材。推廣使用高性能混凝土、預拌砂漿、預拌混凝土、高強鋼筋,鼓勵利用建筑廢棄物生產建筑材料和再生利用。

第二十七條【新型建筑工業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以裝配式建筑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裝配式建筑等綠色建造方式,提高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的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智能化管理水平。鼓勵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運行管理應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應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

政府投資或參與投資的公共建筑應當優先應用新型建筑工業化技術。

新建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全裝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設和交付使用。鼓勵其他居住建筑按照全裝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設。

第二十八條 【墻體材料】本省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禁止生產黏土磚。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應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禁止使用黏土磚,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除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鎮、鄉禁止使用黏土磚的具體期限和區域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可再生能源應用】鼓勵結合區域特點,推廣太陽能光熱一體化建筑,推進地熱能開發利用。在集中供熱管網未覆蓋且地熱資源富集地區,積極發展中深層水熱型地熱能供暖,因地制宜推進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水平。

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一體化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三十條 【立體綠化】鼓勵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結構層、屋面或者地下空間進行立體綠化,提升城市綠色空間和生態容量。

第三十一條【農村推廣】鼓勵農民自建住宅參照綠色建筑標準建設。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綠色農房建設技術導則或者設計圖集等,免費提供給農民自建住宅使用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三十二條【資金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重點用于下列工作:

(一)綠色建筑、新型建筑工業化技術產品研發與推廣;

(二)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等建筑項目示范;

(三)新型建筑工業化等綠色生產基地發展;

(四)綠色建筑標準制定以及開展綠色建筑相關工作經費。

第三十三條【激勵措施】 對研發綠色建筑新技術、建設、購買、運行綠色建筑或者對既有民用建筑進行綠色改造的,實施下列激勵措施:

(一)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和新設備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等優惠;

(二)采用超低能耗技術、裝配式建筑技術建設的居住建筑,增加的墻體外墻保溫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和不動產登記的建筑面積;

(三)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積,其外墻預制部分的建筑面積(不超過規劃地上總建筑面積的 3%)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在重污染天氣期間,裝配式等新型建筑工業化項目在非土石方作業的施工環節及其達標的生產、運輸作業可不停工;

運輸不可解體且超長、超寬、超高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車輛,相關部門應開通綠色通道,依法依規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四)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綠色信貸、 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等多種方式為綠色建筑發展提供綠色金融服務;

(五)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星級綠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可以按照不超過 20%的比例上浮,具體上浮比例由地方住房公積金主管部門確定;

(六)采用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建設或者采用裝配 式商品房全裝修方式建造的項目,可以在各類建筑工程獎項的評審中優先推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上位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政府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出具的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未載明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

(二)土地出讓提供的規劃條件中未明確綠色建筑要求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開展咨詢、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材料設備購置以及相關招標活動時,未明示建設工程綠色建筑要求的;

(二)采購或要求施工單位使用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通風系統、照明設備、雨水中水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未對是否符合綠色建筑要求進行查驗,或者對不符合綠色建筑要求的工程出具驗收合格報告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三十七條 【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并提供綠色建筑專篇,或者在項目中選用不符合綠色建筑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圖審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審查合格意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直至取消審查資格。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綠色建筑施工方案,未按照綠色施工規范要求采取節能降耗措施,減少施工廢棄物排放的;

(二)未按要求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雨水中水利用設施、節水器具、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查驗的

(三)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雨水中水利用設施、節水器具、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四十條【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監理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綠色建筑標準實施監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 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綠建公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信息作不實宣傳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綠色建筑等級以及綠色建筑主要技術措施的;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售樓現場明示綠色建筑等級及主要技術指標等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節能、節水、節地、節材信息和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保護要求的內容的。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接收或者拒不履行承擔綠色建筑維護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第四十三條【名詞解釋】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辦公建筑和用于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交通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業用地范圍內用于辦公、生活服務用途的建筑。

本條例所稱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四十四條【其他建筑】鼓勵民用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按照綠色建筑的技術要求進行建設。

第四十五條【實施時間】本條例自         日起施行,《河南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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